各市、县、行委河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评价海西州各级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规范验收工作,根据《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青海省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试行)》和《海西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的要求,参照水利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中期评估技术大纲》,州级河长制领导小组对八个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州级验收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级河长办各负其责、分工明确、查漏补缺、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完善各项验收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全面完成。具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主要内容:一是各级出台工作方案情况。实施范围是否全覆盖,主要任务是否细化实化,是否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等;二是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或办事机构设立情况。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情况,搭建工作平台情况;三是各级河长体系设置情况。各级河长名单公示情况;是否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及落实情况;四是各级河长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中央要求的六项制度是否全部制定发布;其它拓展工作制度的制定情况;五是各级设置河长公示牌情况。是否符合河长公示牌设置工作的要求;六是各级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人员、设备和经费情况,是否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及工作开展情况;七是各级推行河长制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情况;八是其他需验收的内容(如: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档案资料管理及台账建设、社会公众参与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等)。
验收形式:市(县、行委)级自验和对乡、镇、街道级验收。州级对市(县、行委)级验收时,抽验乡、镇、街道级。具体验收形式为:听取市(县、行委)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汇报,查阅相关台账,现场检查和抽查跨级河长制工作等。
验收程序:一是市(县、行委)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河长制机制建设的自验,负责协调组织对辖区内下级的验收和跨级抽验工作;二是本级自验合格,对本辖区所有的下级区域全部验收合格,请示本级总河长同意后,申请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验收、抽验。验收申请应以本级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并附本级自验报告和对本辖区下级验收情况说明;三是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收到下级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复核并报告本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条件具备的,组织验收及抽验;条件不具备的,应将不验收的缘由以文函的形式告知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或办事机构。
验收评分办法:验收组根据验收对象和抽验对象的汇报介绍、质询、以及现场检查、文件资料查阅等情况,对照验收评分标准(附后)进行赋分,经集中讨论后确定得分。
验收实行评分制,验收结果按综合得分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和合格为通过验收,不合格为不通过验收。
对验收对象、抽验对象(2个)分别评分,验收对象本级占60%、2个抽验对象各占20%,折算相加后为验收综合
得分。
验收反馈:验收评分完成并归纳各成员的意见后,由验收组(或小组)组长召集验收反馈会议,向验收对象和抽验对象反馈验收结果及意见。
验收时间安排:根据《青海省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验收实施方案》、《青海省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试行)》和《海西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2018年6月底,全面建立四级河长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的目标,各级河长制验收时间安排见附件一。
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4月20日前完成自验和乡、镇、街道级验收工作,并请示本级总河长同意后,申请州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验收、抽验(本级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并附本级自验报告和对本辖区下级验收情况说明)。
附件:1、海西州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验收行程安排表
2、海西州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验收评分标准
海西州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海西州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验收行程安排表(第一组) |
时间 |
验收内容 |
地点 |
配合单位 |
验收组 |
4月23日 (星期一) |
上午 (9:00~12:00) |
听取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按照《海西州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验收实施方案》,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河流管理保护情况等。 |
格尔木市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第一组: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国土局、州卫计委 |
下午 (14:30~18:00) |
随机抽取格尔木市所辖2个乡镇或街道办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4月24日 (星期二) |
上午 (9:00~12:00) |
茫崖行委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下午 (14:30~18:00) |
随机抽取茫崖行委所辖2个乡镇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4月25日 (星期三) |
上午 (9:00~12:00) |
冷湖行委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下午 (14:30~18:00) |
随机抽取冷湖行委所辖2个乡镇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4月26日 (星期四) |
上午 (9:00~12:00) |
大柴旦行委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下午 (14:30~18:00) |
随机抽取大柴旦行委所辖2个乡镇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海西州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验收行程安排表(第二组) |
时间 |
验收内容 |
地点 |
配合单位 |
验收组 |
4月23日 (星期一) |
上午 (9:00~12:00) |
听取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按照《海西州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验收实施方案》,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河流管理保护情况等。 |
都兰县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第二组: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 |
下午 (14:30~18:00) |
随机抽取都兰县所辖2个乡镇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4月24日 (星期二) |
上午 (9:00~12:00) |
乌兰县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下午 (14:30~18:00) |
随机抽取乌兰县所辖2个乡镇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4月25日 (星期三) |
上午 (9:00~12:00) |
天峻县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下午 (14:30~18:00) |
随机抽取天峻县所辖2个乡镇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4月26日 (星期四) |
上午 (9:00~12:00) |
德令哈市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下午 (14:30~18:00) |
随机抽取德令哈市所辖2个乡镇或街道办 |
辖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 |
附件2
海西州河长制工作体系建设验收评分标准
验收项目 |
序号 |
验收指标 |
具体评分标准 |
所需支撑材料 |
一、河长制工作方案到位 (20分) |
1 |
*方案出台情况 (10分) |
按规定时间或在此之前,由本级党委或政府印发出台工作方案,且工作方案能结合本区域实际、有针对性的,得10分;工作方案不能结合本区域实际、无针对性,仅是照搬上级工作方案的,扣5—8分。 本级工作方案尚未印发出台的,不得申请上级验收。 |
本级党委、政府出台工作方案的正式文件。 |
2 |
目标任务及计划 (4分) |
工作方案中本级河长制工作机制建设目标明确,工作计划或步骤具体的,得4分;建设目标不明确的扣2分,未制定工作计划或步骤的扣2分。 |
3 |
细化实化六大任务 (6分) |
工作方案中河湖管理保护六大任务(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明确具体,且能结合本区域实际进行细化实化的,得6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未结合本区域实际对任务进行细化实化的扣2—3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
二、组织体系建立和责任落实到位 (25分) |
4 |
*河长设置及职责落实 (6分) |
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辖区内河湖分级、分段河长设置及责任全部落实的,得6分;每发现一处河湖(段)未按要求落实相应河长的,扣1分;未在公开媒体公告发布河长信息的,扣1分;河长职责未明确的扣0.5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辖区内河湖分级、分段河长均未设置的,不得申请上级验收。 |
公布河长体系的正式文件;正式发布的河长信息、河湖分级名录。 |
5 |
河湖管理保护名录 (4分) |
本级河湖管理保护分级名录确定、实现辖区内河湖全覆盖的,得4分;每缺失一处河湖(段)的,扣1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
6 |
河长公示牌设置 (5分) |
按照河长公示牌规范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河湖显著位置规范设置河长公示牌且公示牌标明要素齐全的,得5分;本级未设立河长公示牌的,不得分;按名录应设公示牌数量不够,每缺一处扣0.5分,最多扣3分;公示牌基本要素标明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0.5分,最多扣2分;公示牌标明的监督电话不通的扣1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
河长公示牌设置的档案台账、照片资料等。 |
7 |
*机构设置 (5分) |
市州、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已成立且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制度到位的,得5分;河长制办公室已成立但工作人员未全部到位的,扣2分;其它未落实到位的,每一项扣1分。 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未成立的,不得申请上级验收。 乡镇(街道)级:河长制工作机制已建立且明确办事机构和人员、工作制度到位的,得5分;明确了办事机构但办事人员未落实的,扣3分,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2分。 本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和人员均未明确的,不得申请上级验收。 (注:本项按对应级评分) |
河长制工作机构设立的正式文件;河长制工作或办事人员照片、工作制度制订资料等。 |
8 |
成员单位及分工 (5分) |
本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或责任单位分工明确及责任落实,得5分;分工不明确的,扣3分;责任单位未确定责任人和联络员的,每缺一个单位的扣0.5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
相关正式文件。 |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 (25分) |
9 |
*六项制度制定出台 (12分) |
按照中央和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验收制度)六项制度均已制定出台,且制度内容的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得12分;制度内容不够完整、可操作性不足的,每项制度扣0.5-1分。 六项制度中,本级任一项制度未出台的,不得申请上级验收。 |
正式公布的制度文件。 |
10 |
政策措施、制度逐步落实完善情况 (5分) |
本级河湖管理保护涉及的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政策措施、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落实。每制定出台一项政策措施或六项制度之外的制度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5分。 |
相关正式文件和正式公布的制度文件。 |
11 |
验收前制度执行情况 (8分) |
河长会议(2分)。本级已召开2次及以上相关河长制会议(包括落实上级政策精神、安排部署本级河长制工作、本级河长结合巡河召开的会议等),得2分;仅召开1次会议的,得1分;本级尚未召开相关河长会议的,本项不得分。 河长巡河(2分)。本级河长巡查河湖合计5次及以上的,得2分;巡查3-4次的,得1.5分;巡查1-2次的,得1分;未巡查的,本项不得分。 信息上报(2分)。自《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发布以来,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信息的,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信息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信息简报(2分)。本级编辑信息简报2期及以上且向本级河长、各责任单位发送的,得2分。只编辑信息简报1期的,得1分;未编辑信息简报的,本项不得分。 |
相关文件、通知,简报、媒体报道剪辑、会议记录、信息上报资料等。 |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10分) |
12 |
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2分) |
自《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发布以来,本级对全部下一级所辖区河长制工作开展2次及以上督导检查活动的,得2分;督导检查1次的,得1分;只对部分下一级所辖区开展了监导检查的,每次扣0.5分;未对下一级开展督导检查的不得分。 |
督导检查活动通知或文件。 |
13 |
部门联动情况 (2分) |
针对本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或者多部门配合本级河长开展河湖巡查合计2次及以上的,得2分;只有1次的,得1分,没有开展的本项不得分。 |
检查活动通知或文件,巡查记录等。 |
14 |
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 (2分) |
对上级督导检查、河长巡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相关问题及时整改处理的,得2分;未及时整改、落实处理相关问题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相关巡查或检查活动记录,本级上报的整改报告或相关材料。 |
15 |
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情况 (2分) |
通过设置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等适当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的,得1分;未设置的,本项不得分。 聘请社会监督员,或者设立民间(义务)河长、工矿企业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义务护河队等方式,公众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监督的,得1分;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本项不得分。 |
相关设立的文件、资料、图片,聘请书复印资料等。 |
16 |
舆论宣传 (2分) |
各级加大河长制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制定宣传计划,至少采用官方网页、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公示牌等两种及以上方式进行宣传引导的,得2分。未制定宣传计划的,扣1分;只采用1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的,扣1分;未开展宣传的本项不得分。 |
以相关文件、媒体资料等为依据。 |
五、开展的基础性工作 (10分) |
17 |
编制“一河(湖)一策” (4分) |
本级重要重点河湖(段)80%以上完成编制的,得4分;40%以上重要河湖(段)已完成编制或者虽未编制但已全部安排部署落实的,得3分;不足40%重要重点河湖(段)作了安排部署落实的,得2分;没有安排部署落实的本项不得分。 (注:乡镇级按所属县级编制情况评分) |
“一河(湖)一策”编制相关文件和成果。 |
18 |
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4分) |
本级已完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得4分;本级虽未建设但已安排部署落实的,得3分,本级尚未安排部署的本项不得分。 (注:乡镇级按所属县级建设情况评分) |
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相关文件或成果。 |
19 |
学习培训 (2分) |
本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对责任单位或下级河长制工作相关人员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或者安排人员参加上级组织培训学习,合计2次及以上的,得2分;只安排培训1次的,得1分;未组织或安排培训的不得分。 |
相关通知、记录、照片、视频等。 |
六、河湖管理保护成效 (10分) |
20 |
河湖保洁 (2分) |
建立了河湖保洁工作机制,定期对责任河湖水域和沿岸进行保洁的,得2分;未建立河湖保洁工作机制,只是临时性开展保洁的,得1分。随机检查发现河湖岸沿线10米间零星垃圾物在10个以上的,扣1分;随机检查发现河湖沿岸有建筑等固废物堆积的,本项不得分。 |
相关正式文件、区划、规划、信息简报、记录、照片、检测数据等。 |
21 |
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 (2分) |
责任河湖不存在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虽然存在但开展了专项执法且取得成效的,得1分;存在此行为但未开展专项执法的,本项不得分。 责任河湖不存在违章建筑物,或者虽然存在但进行了清理且取得成效的,得1分;存在违章建筑物但未清理的,本项不得分。 |
22 |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2分) |
本级责任河湖重点段已完成岸线管理范围划定的,得2分;虽未完成划定但已安排部署开展此项工作的,得1分;未安排部署的,本项不得分。 |
23 |
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 (2分) |
责任河湖生态状况保持良好,或者通过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改善的,得2分;采取了相应措施,生态状况有部分改观的,得1分;生态状况无改观或持续恶化的,本项不得分。 |
24 |
河湖水环境质量改善 (2分) |
按照水功能区划责任河湖水质达标且保持的,或者通过综合治理水质等级提升的,得2分;未达标但同比改善30%以上的,得1分;同比改善程度较低或持续恶化的,本项不得分。 |
说明:1.验收项目六项,24个指标项,合计总分100分;2.验收指标项前带“*”号的,为约束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