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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灌溉工程、人蓄饮水工程取水许可补办工作的通知
2018-07-13 16:54  

各市、县水利局、各行委经发局: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业灌溉工程、人蓄饮水工程取水许可补办工作的通知》(青水资函〔2018〕290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全州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州开展农业灌溉工程、人蓄饮水工程取水许可补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千亩以上农业灌溉工程取水许可、规模以上人蓄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简称人饮工程)取水许可要实现全覆盖。去睡学科管理不断规范,取水计量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日常监督管理明显加强,农业用水和人饮工程取水实现有效管控。

2018年重点开展万亩以上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补办取水许可工作;2019年开展千亩以上(万亩以下)农业灌溉工程补办取水许可工作;2020年实现千亩以上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取水许可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1.各市、县水利局、各行委经发局配合州水利局组织编制和审批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补办取水许可任务书和年度实施计划;

2.各市、县水利局、各行委经发局组织辖区内千亩以上、万亩以下农业灌溉工程业主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取水许可审批。

3.各地根据千亩以上、万亩以下农业灌溉工程和人饮工程的水源或管理主体情况,可合并审批取水许可。对千亩以上、万亩以下农业灌溉工程及人饮工程年取水量小于200万米方米的水资源论证可适当从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4.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现场核验、取水许可审批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论证导则》等水法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审查、审批程序。

三、工作要求

1.任务按年度细化。各市、县水利局、各行委经发局根据工作目标总体要求,认真梳理辖区内农业灌溉工程和人饮工程规模、数量及取水许可发放情况,明确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补办取水许可任务清单。于7月12日前完成海西州农业灌溉工程取水许可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和海西州人饮工程取水许可统计表(见附件3),并报州水利局水政科。

2.加强用水统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取用水情况,加强取用水统计,并将取水许可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取水许可管理台账系统。

3.严格总量控制。根据本地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农业灌溉、人饮工程取水许可审批总量。

对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灌溉面积和用水定额等因素,结合近5-10年的实际供水量,重新复核取水量。

4.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各地在办理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补办取水许可时应依法依规补办取水许可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内容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专家可拒绝签字,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审批。

5.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为做好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补办取水许可工作,省水利厅在省财政厅切块下达的2018年第二批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了补助资金,给予地方适当补助。请各地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切实发挥好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按照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

6.加强监督管理。州水利局将对各地开展的农业灌溉工程、人饮工程补办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地组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并与下年度的补助资金挂钩。对抽查中发现补办取水许可工作滞后、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较差、审查把关不严、超权限审批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在全州进行通报,并减少下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对水资源论证编制质量较差、三次审查不过的编制单位和个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不良行为记录超三次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并向深惠公布不再受理该编制单位或个人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对不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的深度和质量审查把关的专家或发现审查的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剔出水资源论证审查专家库,不得再在我州从事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

联系人:莫旭芳13369770350

附件:

1.海西州 市、县、行委农业灌溉工程取水许可情况统计表(万亩以上);

2.海西州 市、县、行委农业灌溉工程取水许可情况统计表(千亩以上、万亩以下);

3.海西州 市、县、行委人饮工程取水许可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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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

附件【248.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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